电梯公司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电梯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梯公司管理制度1电梯公司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及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 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械申请检验。
第六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接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 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机构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电梯事故,产权单位应立即向市及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自动人行道的安全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必答(根据'条理'中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见上面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设备不能带病、不能过期投入给业主使用,更具体的法律以各地地方法律保护为准,楼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咨询。
------电梯司机必答管理(1.电梯行驶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
1开启层门进轿厢前,应注意电梯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每日电梯工作前将电梯上下行驶个数次,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3保持轿厢、机房及电梯设备清洁。保持机房温度在设备允许围内。
------电梯司机必答管理(2.电梯行驶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除以上电梯司机需注意的问题外,电梯在
使用时还需注意电梯开、关门是否有异常,电梯行驶时井道里或电梯运行舒适感有什么异常,机房噪音是不是也 ……此处隐藏8267个字……: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5.2.5.11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6、电梯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6.1为有效地做好电梯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6.2电梯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6.2.1爆炸事故是指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受外在因素发生的各类爆炸事故。
6.2.2严重损坏事故是电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6.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电梯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的事故。
6.3发生电梯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设备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后勤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电梯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6.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单位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6.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6.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6.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0电梯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后勤处综合科负责保存。
7、电梯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7.1电梯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安技部门负责。
7.2每年年初由后勤处综合科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电梯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7.3电梯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电梯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7.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7.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7.3.3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7.4后勤处综合科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后勤处综合科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使用部门。
7.5电梯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电梯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7.6电梯设备检验时,后勤处综合科、水电中心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7.7电梯设备检验后,由后勤处综合科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电梯设备存在问题时,后勤处综合科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7.8电梯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后勤处综合科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7.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10电梯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电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电梯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电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设备,还应当向电梯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7.11电梯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7.12电梯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7.13电梯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7.14电梯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5电梯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16电梯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电梯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8.1为做好电梯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8.2电梯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8.2.1定期检查即单位每月检查、部门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单位每季检查由后勤处综合科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单位领导、设备(电气)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8.2.2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8.2.3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8.3检查内容:
8.3.1电梯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8.3.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8.3.3电梯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电梯设备管理人员和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8.3.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8.3.5电梯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8.3.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8.3.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3.8电梯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8.3.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8.3.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8.4检查人员在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安技部门存档。
8.5隐患整改:
8.5.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安技部门存查。
8.5.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安技部门。
8.5.3后勤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安全奖惩制度》进行考核。